方利珍、张赛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7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703号案件名称
方利珍、张赛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利珍;张赛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703号申请执行人方利珍,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陈颖,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赛军,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申请执行人方利珍与被执行人张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赛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利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赛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2日本院先后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赛军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信息,没有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买卖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赛军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通过冻结、扣划银行账户,已经执行4875.02元,并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方利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方利珍,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方利珍表示同意,并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包括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00元、申请执行费1440元等。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部分执行4875.02元,剩余部分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敏敏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永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4430号 下一篇 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晓维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