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高胜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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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426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高胜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高胜杰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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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42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8518612P。负责人:孔秀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公司员工。被告:高胜杰,男,汉族,1961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胜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河北西伯力特种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代宪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宁书 记 员 温明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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