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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刘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202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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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202执644号
  •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刘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刘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2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负责人:周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0年0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依据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确认以终结执行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泉的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人民陪审员  甄 鹏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方剑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2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负责人:周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0年0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依据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确认以终结执行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泉的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人民陪审员  甄 鹏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方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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