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涛、程雪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81民初3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81民初3105号案件名称
黄江涛、程雪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江涛;程雪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临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81民初3105号原告:黄江涛,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程雪飞,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临漳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玄武路中段路南廉租住房住宅小区一期2号楼底商东1号。法定代表人:边贺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江涛与被告程雪飞、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临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江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江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江涛承担。审判员 曹君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亚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津善义善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罗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恢3461号 下一篇 罗彬故意杀人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2021)湘06刑更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