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3执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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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3执2349号案件名称
张洪亮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洪亮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03执2349号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洪亮(绰号老邳,另一户籍名张淑军,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男,1965年11月24日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张洪亮犯盗窃罪追缴赃款及罚金一案,经查,本院做出的(2020)苏0303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45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7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21年7月至今,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辛庄村1队84号、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泗庄村张前组1号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4、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张洪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 磊审判员 毛海威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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