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可根、朱锦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3执1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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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执118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可根、朱锦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可根;朱锦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3执1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可根,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朱锦中,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陈可跟与被执行人朱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1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朱锦中欠原告陈可根人民币135000元,从2019年8月起每月30日前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利息按月利率0.5%,利随本清;二、如被告连续三个月未还足15000元,原告可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00,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朱锦中负担(于2019年8月30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13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自协议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志安审 判 员 黄海南审 判 员 邓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婕书 记 员 谢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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