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宗军、潘宗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执1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执196号案件名称
潘宗军、潘宗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潘宗军;潘宗兴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潘宗军,男,197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号码:61240119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系潘宗军之女婿。被执行人:潘宗兴,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号码:6124011980xxxxxxxxxxx。现在监狱服刑。潘宗兴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潘宗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宗军经济损失175102.06元。潘宗军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税务、保险信息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依法进行处置。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支行的银行账户2707017001109000925605,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账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案属于轮候冻结,故账户内存款无法扣划,财付通账户因金额较少,本院未扣划。查明被执行人潘宗兴名下有斯卡特牌小货车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过程中得知斯卡特牌小货车已于2018年11月被潘宗兴过户至他人名下。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豪爵牌摩托车已查封,因未能掌握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2、根据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潘宗兴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实地在被执行人潘宗兴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其在当地财产状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依法将潘宗兴限制消费予以惩戒。5、已协助潘宗军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经济损失175102元,执行费2526.53元,本次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王祖长审判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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