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庆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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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819号案件名称
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庆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赵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8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赵庆,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赵庆支付欠款人民币72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件受理费5,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庆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通过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但帐户余额极少,此外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庆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奇松审判员 秋之青审判员 杨伟斌书记员 李经亚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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