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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秋林、亚森江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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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53号
  • 案件名称

    何秋林、亚森江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何秋林;亚森江买买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53号申请人:何秋林,女,1977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被申请人:亚森江买买提,男,1975年03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何秋林与被申请人亚森江买买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新2801民初553之1号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何秋林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亚森江买买提名下价值288000元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亚森江买买提名下价值288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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