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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4民初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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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民初2130号
  • 案件名称

    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4民初2130号原告: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肖荣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杰,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家玉,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瑞,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住西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罗瑞已交纳相关费用、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罗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乡县鑫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扬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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