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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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3607号案件名称
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利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3民初3607号 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568171435U。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桥上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凤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春,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利明,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威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沿蒙 代书记员朱睿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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