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发明、束璜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5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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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执5215号案件名称
谢发明、束璜浩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发明;束璜浩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4执5215号申请人:谢发明,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束璜浩,男,1986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谢发明与束璜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执5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双平审判员 朱广宇审判员 李静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合议庭笔录时间:2021-9-16地点:执行局合议人员:钱双平、朱广宇、李静娟书记员:张雪芹李静娟:本院在执行谢发明与束璜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我认为既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那就按程序终结本案的执行。朱广宇: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期限较长,那就终结本案的执行。钱双平:我同意以上审判员的意见。本合议案件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案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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