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明权、王茂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523民初3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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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23民初3700号案件名称
毕明权、王茂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毕明权;王茂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523民初3700号原告:毕明权,男,汉族,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王茂才,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原告毕明权与被告王茂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明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茂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明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茂才立即支付水泥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2.判决被告王茂才承担原告因起诉而支出的代写诉状费22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数年前,被告王茂才从原告处赊购水泥拖欠货款3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了欠条,但所欠款项一直未还。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茂才未作答辩。毕明权提交的证据有:欠条1张。王茂才未进行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确认。王茂才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证据的审查以及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毕明权经营水泥生意,被告王茂才多次从原告处赊购水泥。2019年7月18日,被告就所欠剩余货款3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因被告一直拖欠不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毕明权与被告王茂才因赊购水泥所形成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欠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欠款需要支付利息,被告可不支付利息,但被告若构成逾期付款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次日起立即偿还,不能偿还即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或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的,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逾期付款违约金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5.775%自2021年8月21日开始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起诉而支出的代写诉状费220元,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且无法律规定亦无当事人约定,不予支持。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茂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毕明权水泥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5.775%自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二、驳回毕明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茂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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