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孙华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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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6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孙华信用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孙华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6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2959065主要负责人:孙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听雨,天津元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华,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申请人孙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3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华名下价值313114.82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博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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