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凤财、曲永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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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817号案件名称
申凤财、曲永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凤财;曲永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申凤财,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曲永善,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凤财与被执行人曲永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283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为:“一、曲永善于2021年6月11日前偿还申凤财借款7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曲永善承担。”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81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8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袁明生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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