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雄、罗海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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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592号案件名称
梁小雄、罗海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小雄;罗海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592号原告:梁小雄,男。被告:罗海滩,男。原告梁小雄与被告罗海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立案。原告梁小雄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雄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小雄负担。审 判 员 罗 慧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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