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德元、刘刚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33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370号案件名称
钟德元、刘刚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钟德元;刘刚;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3370号钟德元、刘刚、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钟德元与刘刚、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钟德元的申请,依据(2021)黔0524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刚、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钟德元工程款196000元、执行费28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8840元,并已通过“一案一账号”向申请执行人钟德元发放执行款196000元,交纳执行费284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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