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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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104号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正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正伟;朱鲜;邹海成;刘文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正伟,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朱鲜,女,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被执行人邹海成,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文娟,女,汉族,1984年8月1日出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海成、刘文娟、朱鲜、李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湘0524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海成、刘文娟、朱鲜、李正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邹海成、刘文娟、朱鲜、李正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7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隆回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邹海成、刘文娟、朱鲜、李正伟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扣划了被执行人朱鲜银行存款7538元及财付通资金6044.1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邹海成、刘文娟、朱鲜、李正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同时告知其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5286.62元,强制执行到位13402.12元,尚有22188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杨小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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