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王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19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1983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王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王磊;马秀玲;王艳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滑县城关镇七街村。负责人:李士强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马秀玲,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执行人:王艳杰,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王磊、马秀玲、王艳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4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即“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借款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4‰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4‰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马秀玲、王艳杰对被告王磊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秀玲、王艳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磊追偿。”因王磊、马秀玲、王艳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7日、4月8日、5月1日、6月10日,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2653.97元,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并扣划发放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止)如需续冻,请于冻结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2、查询到被执行人王艳杰名下有豫A1MN71车辆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已告知申请人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3年8月25日止)如需续封,请于查封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3、查询到被执行人王磊名下有部分保险,因保险价值不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股票(股权)信息。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25日,到被执行人王磊户籍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马秀玲、王艳杰户籍地滑县新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16日,经向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磊、马秀玲、王艳杰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1日、2021年5月24日,经向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磊、马秀玲、王艳杰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个人缴存账户。四、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磊、马秀玲、王艳杰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王磊、马秀玲、王艳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磊、马秀玲、王艳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14日,因被执行人王磊、马秀玲、王艳杰拒绝申报财产的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磊、马秀玲、王艳杰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因无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暂未能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处置结果,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653.97元,尚余45346.03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国勇审 判 员 赵迎春审 判 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瑞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