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6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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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6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建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建清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64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建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建清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陕042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建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移交我庭执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清的相关财产信息,并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3、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的方式,发现被执行人家庭及个人均经济困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建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2执6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被执行人王建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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