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彩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33号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彩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彩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彩鹏,男,199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受理的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1)南仲案字第1-1165号]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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