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志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5民初66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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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5民初66471号案件名称
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志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张志城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6471号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XXX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孙春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真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志城,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衡。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城、深圳市星盈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开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闵纯法官助理 刘月书 记 员 顾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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