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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雷、黄庆等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1422刑初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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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22刑初213号
  • 案件名称

    赵雷、黄庆等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明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雷;黄庆;董旭
  • 案件缘由

    其他刑事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2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雷,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又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被告人黄庆,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曾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又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旭,男,1996年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2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犯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农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在网上看到招聘信息,经联系后,3人决定前往务工。2月28日,赵雷、黄庆、董旭一起从云南昆明市乘坐飞机抵达广西南宁市,3月1日下午,黄庆、董旭先乘坐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前往宁明县爱店镇中越边境,后在他人的带领下翻越国境隔离栏到越南,随后,赵雷也乘坐轿车前往中越边境,也在他人的带领下翻越国境隔离栏到越南。2021年3月5日,赵雷、黄庆、董旭在胡志明市公安抓获,并于4月2日被遣送回中国。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境,其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均认罪认罚,赵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黄庆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董旭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非法越界人员交接书,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照片,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时,三被告人均提出量刑过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赵雷、黄庆、董旭均无证据向法庭提。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赵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雷、黄庆、董旭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赵雷、黄庆、董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赵雷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庆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赵雷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庆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董旭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庞建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项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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