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2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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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65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孝琴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孝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孝琴,女,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被执行人:姜茂聪,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白河县。张孝琴与姜聪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3日,张孝琴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9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姜茂聪存款350.75元。2021年9月13日,张孝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祖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莉书 记 员 阮 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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