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清、赵志伟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终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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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终1732号案件名称
赵清、赵志伟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赵清;赵志伟;马鞍山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其宏;俞翔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终173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清,女,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志伟,女,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隆源大酒店南50米老安民村内)。法定代表人: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其宏,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审第三人:俞翔,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赵清、赵志伟因与被上诉人徐其宏、马鞍山宏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俞翔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清、赵志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徐其宏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其宏、赵清、赵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赵清、赵志伟撤回上诉;三、准许徐其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徐其宏负担;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赵清、赵志伟负担。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徐 婕审判员 汪振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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