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浩洋、何秀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8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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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8257号案件名称
池浩洋、何秀清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池浩洋;何秀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8257号 原告:何秀清,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池浩洋,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何秀清与被告池浩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秀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秀清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孙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俊婕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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