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华与邓招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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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97号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邓招兵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明华;邓招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9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华,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邓招兵,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申请执行人陈明华与被执行人邓招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邓招兵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明华20000元。被执行人邓招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邓招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明华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邓招兵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招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邓招兵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邓招兵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邓招兵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尚有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邓招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明华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明华发现被执行人邓招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超林审 判 员 李晚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 维书 记 员 邓小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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