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与被执行人刘许明等刘许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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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01执920号案件名称
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与被执行人刘许明等刘许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与被执行人刘许明;刘许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0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男,1968年02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执行人:刘许明,男,1958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与被执行人刘许明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新3201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被告刘许明向原告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支付砂石料运输费20440.00元,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440.00元,如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71.50元,由被告刘许明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微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09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8月26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工商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2044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01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许明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依明托乎提·吾力卡斯木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喀哈尔江·麦提如则审判员 艾斯哈尔·阿不来提审判员 穆塔力普·麦麦提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斯塔帕·居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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