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生、邝土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5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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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5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春生、邝土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春生;邝土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春生,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被执行人:邝土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申请执行人陈春生与被执行人邝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邝土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邝土生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邝土生与申请执行人陈春生达成还款意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自主处分诉权的自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初21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军审判员全解军审 判 员 肖 向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建 邦书 记 员 黄 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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