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索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督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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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督41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索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索某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督41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村。法定代表人:杨运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庆红,女,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索某某,男,1995年4月14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索某某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袁雨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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