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伟大鸿发节能科技合伙企业、张慧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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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1112号案件名称
湖南伟大鸿发节能科技合伙企业、张慧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伟大鸿发节能科技合伙企业;张慧常;王艳雪;张松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伟大鸿发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湖南伟大鸿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横路华晨金茂尚都240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伟大集团城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天骥)。被执行人:张慧常,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王艳雪,女,汉族,1967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张松青,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申请人湖南伟大鸿发节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湖南伟大鸿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张慧常、王艳雪、张松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湘021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慧常、王艳雪、张松青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查询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慧常、王艳雪、张松青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在全国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2744万元,尚有20.274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祥宇审判员 张轶强审判员 刘 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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