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江国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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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902号案件名称
金鑫、江国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金鑫;江国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金鑫,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被执行人:江国财,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政,男,住湖南省安乡县,由安乡县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推荐申请执行人金鑫与被执行人江国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国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鑫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金鑫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国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江国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9日,在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江国财名下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但已抵押给农村商业银行57万并且其他债权人占用了这套房子,处置起来有困难;2021年8月31日,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江国财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江国财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国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江国财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鑫,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金鑫,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国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金鑫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5254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242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国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鑫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金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金鑫发现被执行人江国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费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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