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琴、蒋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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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577号案件名称
何春琴、蒋勇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何春琴;蒋勇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577号 原告:何春琴,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蒋勇峰,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何春琴与被告蒋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何春琴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春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春琴撤诉。 审判员阮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潘柳颖 代书记员金丹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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