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杰、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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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743号案件名称
房杰、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房杰;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743号原告:房杰,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4QA99。法定代表人:段英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泽,男,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楠,女,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房杰与被告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既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又因不服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撤销终局裁决。终局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就全案统一审理。天津市盛世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354-2号非终局裁决,已于2021年7月2日起诉,针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354-1号终局裁决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21年7月1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民特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354-1号裁决。2021年7月27日房杰依法起诉,二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津0319民初8489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霍凤琴法官助理 曹康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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