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亚明、崔灿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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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民初1046号案件名称
程亚明、崔灿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程亚明;崔灿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1民初1046号原告:程亚明,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清水县。被告:崔灿明,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丰县。原告程亚明与被告崔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程亚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亚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亚明负担。审 判 员 夏 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曹建文书 记 员 肖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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