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24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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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248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2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法定代表人:田红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签署起诉状、提起诉讼,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提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司法审计或鉴定申请等;有权调查收集并提交证据,参加庭审,代为支付诉讼费用或接收诉讼费退款,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有权提交并签收各类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丁新新,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颜艳,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新新、颜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11执24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祥宇审 判 员 刘 昀审 判 员 张轶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申 磊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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