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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登华、潘龙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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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845号
  • 案件名称

    洪登华、潘龙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洪登华;潘龙民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洪登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夏福星,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龙民,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宁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查控、委托调查、现场查找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但车辆均下落不明,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现场查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52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1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6523元、利息及执行费897.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法定调查途径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上官晨南审判员 潘 晓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洪登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夏福星,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龙民,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武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宁县人民法院(2021)赣04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查控、委托调查、现场查找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但车辆均下落不明,财产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现场查找。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52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1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6523元、利息及执行费897.8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法定调查途径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上官晨南审判员 潘 晓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雪 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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