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南方、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2民初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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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2民初1958号案件名称
胡南方、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胡南方;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2民初1958号原告:胡南方,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明、罗洪枚,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530009402。法定代表人:曾跃龙,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南方与被告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南方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南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南方撤回对被告桃江县跃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南方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旭辉书 记 员 黄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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