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吉延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4执恢21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2104号
  • 案件名称

    吉延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吉延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04执恢2104号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吉延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延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而被执行人吉延丰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岳执字第02598号案件立案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5月11日,本院以(2016)湘0104执恢192号恢复执行,于2016年11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5日以(2017)湘0104执恢205号恢复执行,于2019年5月26日终结执行。2021年9月2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