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万发与秦中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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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295号案件名称
汪万发与秦中良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汪万发;秦中良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万发,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中良,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勇,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万发因与被上诉人秦中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万发于2021年9月6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万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万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汪万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泽端 审 判 员 王勐视 审 判 员 谢长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理 陶善春 书 记 员 董天嘉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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