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畅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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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2459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畅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畅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2459号原告: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4PN5719B,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高盛国际2栋)1504。法定代表人:王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诗淦,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畅,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原告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畅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家界山水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益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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