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江涛、杨福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23号案件名称
姚江涛、杨福中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姚江涛;杨福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姚江涛,男,汉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杨福中,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江涛与被执行人杨福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姚江涛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杨福中归还借款160000元。本院依法向杨福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姚江涛与杨福中达成和解协议,姚江涛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6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山军强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牛旭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一凡书 记 员 唐江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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