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5财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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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财保104号案件名称
湖南荣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荣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财保104号申请人:湖南荣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4栋804房。法定代表人:刘荣政,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桂彬,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大道与星月路交汇处恒泰湘壹府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结传。申请人湖南荣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897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湖南荣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8977.2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佘志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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