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刘建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4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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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49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刘建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刘建军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49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号。负责人:文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臻,男,汉族,系该银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选民,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刘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8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潘雪晴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唐晔晨书 记 员 周 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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