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徐茂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16执恢6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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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116执恢691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伟、徐茂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伟;徐茂森;张碧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16执恢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徐茂森,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张碧君,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徐茂森、张碧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5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另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本案分配。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茂森、张碧君共有的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东路一段49号11栋2单元6楼12号房屋(权0928899),竞买人都安文以1280000元成交(案款已支付都安文代垫徐茂森、张碧君应负担的交易税费38400元),除此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华斌审判员 李金明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雯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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