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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徐茂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116执恢6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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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川0116执恢69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伟、徐茂森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伟;徐茂森;张碧君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116执恢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被执行人:徐茂森,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张碧君,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徐茂森、张碧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5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另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本案分配。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茂森、张碧君共有的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东路一段49号11栋2单元6楼12号房屋(权0928899),竞买人都安文以1280000元成交(案款已支付都安文代垫徐茂森、张碧君应负担的交易税费38400元),除此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华斌审判员  李金明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廖雯磬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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