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爱芳、汪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4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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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4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崔爱芳、汪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崔爱芳;汪爱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爱芳,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汪爱峰,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崔爱芳与汪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汪爱峰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爱峰于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崔爱芳归还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1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汪爱峰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汪爱峰名下无房产、存款、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崔爱芳发出约谈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峰审判员 温鑫审判员 夏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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