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1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139号
  • 案件名称

    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军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139号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9820439XM,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马光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军,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孔爱爱书记员    陈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