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1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3139号案件名称
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3139号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9820439XM,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马光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军,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青海西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孔爱爱书记员 陈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麻晓民、赵有均等赵均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2执1822号 下一篇 肖卫平、王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86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