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茂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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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877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茂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田茂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877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电小区B栋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3347833R。法定代表人:彭杨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霞,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系公司员工。被告:田茂娇,女,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茂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仕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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