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荣、段树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44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412号案件名称
李金荣、段树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金荣;段树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441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荣,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段树钰,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荣与被执行人段树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2执4412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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