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尹阳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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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829号案件名称
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尹阳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尹阳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829号申请人: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6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D座2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654879。法定代表人:刘凯被执行人:尹阳阳,男,1990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涌桥区。本院在执行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尹阳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锟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剑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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